一、案情简介
A某和B某结缘于炒股群,双方添加好友后,B某声称自己擅长投资理财,可以代A某操控股票账户。2020年7月,A某出于信任,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密码告知B某,委托B某买卖股票。当时A某的账户资金有50余万元,又陆续追加投资了20余万元。孰料此后一段时间股市出现波动,B某非但没有如实告知A某亏损情况,还信誓旦旦保证能做平账户,若有损失双方对半分。结果2021年底A某收回股票账户时,账户余额仅剩20余万元。其后A某多次要求B某弥补其损失,B某却一再推脱,A某一气之下将B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炒股亏损50万元。
二、争议焦点
炒股损失要不要赔偿,赔偿多少
三、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A某和B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B某作为受托人未能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其不如实向A某披露股票的实际亏损情况,致使A某没有及时止损,因此B某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最终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由B某承担亏损的50%。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