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A某花1万余元在某旗舰店购买车载香薰100瓶,之后以收到货认为某旗舰店假冒某知名商标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经营该旗舰店的某公司假一赔三并退货退款。
二、争议焦点
某公司出售商品是否构成欺诈
三、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A某与被告某公司通过网络订立车载香薰买卖合同,A某支付了价款,公司交付了车载香薰,A某和该公司之间构成关于涉案商品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但A某主张车载香薰假冒某知名商标,仅提供了产品照片的截图,无法证明涉案商品为A某所称知名商标产品。同时,通过双方聊天记录可看出,公司作为销售方,已明确告知A某该车载香薰系自己店铺品牌,并未向A某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其他事实,公司行为不构成欺诈。
经询问,A某表示其购买100瓶车载香薰的用途系自用及送人。A某在短时间内购买涉案商品的数量明显不同于一般消费者满足生活消费需要之范畴,在未提交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其购买行为有悖于生活常理,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购买行为不应认定为消费行为,其不具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的主体。故对于A某主张某公司承担假一赔三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A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