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XX月XX日晚XX时许,被告人A某在此前曾吸毒的情况下驾驶牌号为浙A××的小型轿车,在沿之江路行驶至本市某路口时,超速行经路口西侧人行横道,且未注意观察前方行人,致使车头左侧撞到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B某。
案发后,被告人A某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B某被送往浙二医院抢救,因其颅脑损伤、胸腔内脏器损伤经抢救无效而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后,认定被告人A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被害人家属先行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XX年XX月X日判令被告人A某赔偿50余万元人民币,至今被告人A某尚未赔付。
二、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A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针对辩护律师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A某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A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案件点评
本案因被告人A某未能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最终以实刑收场,律师在介入案件后积极沟通争取,但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最终只能以减少刑期方式换的另一种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