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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浩律师:销售矿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真实判决分析)

其它2021-08-16|人阅读

为了研究币圈的相关司法实务,郭律师用一个月的时间仔细分析了目前我国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近4000份判决。其中的一份判决引起了郭律师的深思。

这是一份成都某法院的判决。众所周知,出于某些因素四川也是币圈(特别是矿圈)在国内的一个大本营。因此,成都的这份判决参考价值还是比较高的。涉案事实内容大致如下:

吴某在成立公司后,主营业务便是比特币的矿机销售。主要方式则是通过微信公众号来进行宣传。该公司先以大矿机16000元,小矿机1600元价格销售,后又将价格调整为30000元和3000元,以0.1台起购,购买数量上不封顶,客户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充值购买,客户购买矿机后,公司又与客户签订《矿机销售合同》和《矿机托管合同》。后来,公司开始制定城市销售中心和分销商政策,通过城市代理商、分销商发展客户。不过好景不长,没过多久,公司就资金链断裂停止返现并停止营业,报案人数多达200余人,涉案金额3062.8万元,造成损失1800万元。最终,法院认定吴某的行为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10万元。

怎么样,吴某的“经营”模式,是不是和目前很多的矿商还是一样的?可能有些矿商现在不会直白的将合同名字用矿机来命名,但从本质来讲,并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合同仅仅是表象,本质上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这可能也是很多民事律师容易疏忽的地方。

从这个判决来看,郭律师认为有三个点值得说道:1.在法律政策日益收紧的今天,销售矿机并不是大家想象中的一本万利,而是一个真正的高危行业,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人财两空。因此,矿圈更需要进行法律合规,尽量做到合法合规的经营。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已经大大加重了刑罚,吴某在如此大的金额下判决四年六个月的故事也将成为历史。

3.吴某如果属于单位犯罪的话本可以大幅度减轻刑罚,但因为其公司经营结构单一,且成立目的就是销售矿机,所以被认定为了个人犯罪。

4.这份判决也给了广大参与矿机购买而炒币失败的人一个退路,因为判决的最后,法院支持了被告人退赔投资人的损失。也就是说广大的投资矿工们,又多了一条维权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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