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朱某某分包被告深圳某公司总承包的中天大厦楼梯拆除及其他工程,双方签订零工人工费协议,约定点工每人300元/天,一个工为10小时,工程完工后,经被告刘某和被告深圳某公司确认,朱某某的施工费共计93967元。后被告陆续向朱某某付款,至今尚欠40000元未付。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某某4万元,并自2016年3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深圳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点评】
朱某某虽然不具备施工资质,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但是朱某某就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刘某也出具欠条,因此要求支付工程款予以支持。被告深圳某公司认可被告刘某借用其资质承接涉案工程,且提交的结算单上有公司的项目专用章,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