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分割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例外原则:《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前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财产分割原则上应均分,且财产分割基本上和导致离婚的原因无关。
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情形,一方可以主张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但根据司法实际,即使存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情形,法院基于自由裁量权判少分居多,很少判不分。
一方出现“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严重过错时,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赔偿。
以“一方出轨”要求损害赔偿难度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鉴于证明和认定构成“同居”难度较大,故即使出现诸如“一夜情、通奸、短期婚外情、卖淫嫖娼”等出轨情形,也因难以被认定为同居而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因此,如果是协议离婚,那么双方可以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了出轨一方净身出户,夫妻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这样的协议也是有效的。
如果是诉讼离婚,由于出轨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情况,因此要求出轨一方净身出户的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