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女士的丈夫与一家公司有劳动关系,但是该公司并没有为其丈夫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险。其丈夫在2019年5月27日受伤,并在当年9月4日病逝。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420834元,其中符合医保支付标准的有288152.73元,家属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27612.21元。请问,对于260540.52元的差额,家属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索赔?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23-26条,将其划分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在参保对象、统筹资金、保障范围、主管机构等各方面都存在差异,特别是在保障范围上,其保障范围和标准远远高于新农合,两者不可共同参保。因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23条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第2款规定,企业在建立了劳动关系之后,应当承担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的责任。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律责任。由于该公司在这位女士的丈夫入职后没有按法定程序交纳社会保险,致使其不能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力提供,致使其不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故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赔,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家属有权主张公司赔偿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应当注意:在员工入职后,不管其自愿不自愿,都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缴纳,对用工的风险进行合理的估计,从而保障双方的利益。同时,作为劳动者,也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缴纳社会保险的建议,以增加自身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