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王*,女,汉族,1960年5月14日出生。
被答辩人:丁*,
被答辩人:刘*,
答辩意见:
被答辩人只受让了140万元债权,超过此金额的部分不得向答辩人主张。
2018年3月6日上午,答辩人与第三人陈*,吴*协商,欲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使用期限三个月,未约定利息。因借款金额较大,且答辩人与第三人陈*,吴*以前有过经济往来,被答辩人先向第三人陈*,吴*出具了一张200万元的借条,约定由第三人陈*,吴*在当日向答辩人支付借款。2018年3月6日下午约3点,第三人吴*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答辩人支付了140万元整,并电话告知答辩人剩余60万元借款稍晚一些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答辩人,但是答辩人始终未收到剩余60万元。根据《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应当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本案第三人陈建刚,吴献军享有的债权为140万元。被答辩人起诉的依据是一份三方签字的债权转让协议。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被答辩人系继受取得债权,需承受该债权上原有的瑕疵。故本案被答辩人只有权向答辩人主张以140万元的债权。
被答辩人主张的其他金额超过法律规定,应当以年息24%为上限。
根据《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被答辩人主张的其他金额,不得计算答辩人与第三人陈*,吴*借款期间利息,且自2018年6月6日之后以为计息上限为24%。
恳请法院在查清事实后采纳以上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