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听证的范围
征地补偿安置的听证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听证。
申请补偿和安置费用标准听证应注意的事项
71.1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经主管部门告知听证权利后5个工作日内未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71.2 有关征地补偿和安置费用标准听证的申请,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71.3 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听证的当事人,包括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其他权利人或其代理人。
第72条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材料齐备的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制作《听证通知书》,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73条 律师应告知被征地的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73.1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73.2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权利人,当事人具有土地预征前的知情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73.3 对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具有确认权。
73.4 当事人听证、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具有政府征地报批的部分参与权。
73.5 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公告批复结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征收批复结果具有知情权。
73.6 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公告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当事人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享有知情权。
73.7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有进一步的核实权。
73.8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或申请听证的权利。
73.9 对政府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或者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有依法要求公告的权利,有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或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的权利。
73.10 政府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提出协调申请或提出裁决申请的权利。
73.11 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拒绝交出土地、阻止施工的权利。
73.12 土地征收批复后两年内没有实施施工,造成土地荒芜的,由批准的政府收回后,有恢复耕种的权利。
73.13 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有举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