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接受司法监督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一)保障原告诉权。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要求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由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延长到6个月。同时,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二)扩大受案范围。将原先的受案范围由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受案事项由原来的7类扩大到n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文件内容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三)调整管辖制度。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实行异地审理。
(四)增加共同被告。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五)强化应诉义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并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对行政机关妨碍行政诉讼依法进行的各类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肃执行责任。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规定期限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可以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行政诉讼法还从强化行政诉讼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完善诉讼证据种类及规则、规范行政民事争议交叉处理机制等方面,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