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村委会及负责人都可被定罪
村委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汤某斌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案情简述】
原判认定: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010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单位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以牟利为目的,在时任某某村委会党总支书记、主任的被告人汤某斌组织下,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召开村两委会等会议集体决定,擅自将某某村委会14宗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戴某10、王某、谭某2、高某、苏某、戴某9、李某1、李某2、汤某2、汤某芬、高某超、高某生、蒋某、肖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11万余元。
……
原判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汤某斌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一审判决:一、被告单位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汤某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三、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汤某斌的涉案款64000元,发还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被告单位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汤某斌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希望二审充分考虑本案的基本事实及情节,宣告其无罪。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上诉人汤某斌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上诉人汤某斌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汤某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汤某斌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在案证据证实,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未经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一般耕地或基本农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他人,该单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汤某斌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罪刑;汤某斌利用担任村委会相关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集体财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罪刑。原判所作评判说理清楚,上诉人汤某斌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证实的情况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云04刑终245号裁判日期:20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