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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给无资质的劳务公司发生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损害赔偿2022-12-16|人阅读

转包给无资质的劳务公司发生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胜某劳务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劳务作业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但胜某劳务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交任何的资质证书,而某局某公司将涉案土建项目的劳务转包给无资质的胜某劳务公司,且没有核实实际施工人是否存在相关资质以及配备相关安全防护设备,存在过错,原审判决依据其过错认定某局某公司承担本案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案情简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四系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三,被告三系土建项目承包方,被告三将土建项目的劳务转包给被告二,被告一系被告二的法定代表人。原告与被告一是2020年3月5日起建立雇佣关系。

2020年5月16日,原告在惠州市博罗县××镇××村段工地施工时,16米高的钢筋架在协助吊机作业时,原告被钢筋架扎伤。同日,被送至河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原告自行委托广东河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于2020年8月7日,广东河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广东河某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1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被鉴定人吴某某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

原告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广东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于2021年3月1日,广东西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广湖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1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委托方提供的鉴定资料的符合性、充分性、关联性符合鉴定要求;2、被鉴定人吴某某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构成八级伤残。被鉴定人吴某某行脾切除术,构成八级伤残。被鉴定人吴某某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

吴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481,180元、误工费6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4,4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护理费17,204元、后续医疗费25,000元、营养费5,000、交通费2,000元;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伤残鉴定费用3,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鉴定费3000元、医疗费2000元,以上合计660184元。

一审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一与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一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三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二,且没有检查实际施工人员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存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二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二的财产独立于被告一之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所在工作场所属于危险区域,在工作期间未尽到合理注意安全义务,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一、被告二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且存在监管失职的过错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被告一、被告二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三,没有核实实际施工人是否存在相关资质以及配备相关安全防护设备,存在监管失职的过错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原告应当承担10%的责任,被告一、被告二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三应当承担20%的责任。被告四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有资质的被告三,不存在过错责任,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原审判决认定的伤残金赔偿系数是否合理,依据涉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吴某某被评定为两个八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原审判决依照吴某某的伤残等级所认定的伤残金赔偿系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吴某某主张保全费应由被上诉人负担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中,吴某某系由胜某劳务公司雇佣。依据胜某劳务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劳务作业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但胜某劳务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交任何的资质证书,而某局某公司将涉案土建项目的劳务转包给无资质的胜某劳务公司,且没有核实实际施工人是否存在相关资质以及配备相关安全防护设备,存在过错,原审判决依据其过错认定某局某公司承担本案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依据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费用总额468059.2元,由梁赛某、胜某劳务公司承担70%的责任,即327641.44元,减去梁赛某垫付的医疗费9300元(医疗费93000元×10%)和生活费5000元后,即为313341.44元。某局某公司承担20%的责任,即9361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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