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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中房产登记的借名人私自出售房屋还能要回来吗

房地产2023-04-13|人阅读

借名买房中房产登记的借名人私自出售房屋还能要回来吗

借名买房中,房产登记的借名人私自出售房屋,如果已经过户给第三人,是否能要求变更登记给实际购房人,要看是否构成恶意买卖。此类纠纷即使在不同法院的裁判中,都会有不同的判决。下面的案例在一审中判决不构成恶意买卖,二审中判决构成恶意买卖,需要协助变更登记给实际购房人。

【案情简述】

一审诉讼请求

李AA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吴B配合李AA将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xx花园*湖*号房的50%产权登记在李AA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吴B承担。诉讼中,李AA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撤销吴B与程*于2021年12月21日签订的《广东省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2.吴B、程*协助李AA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xx花园*湖*号房的50%产权登记在吴B名下,50%产权登记在李AA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吴B、程*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涉诉房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xx村*花园*湖*号,房屋建筑面积434.76平方米;原登记权属人为吴B,原登记日期为2020年6月8日,原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0*号;现登记权属人为程*,现登记日期为2021年12月22日,现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21)佛南不动产权第0200767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程*在涉诉交易中是否为善意第三人问题。一审法院分析如下:第一,李AA认为涉诉房屋(建筑面积434.76平方米)的市场交易价格为2500万元,结合涉诉小区建筑面积为497.77平方米的97号房屋在2020年9月7日的估价时点评估市场价值为19811200元,同时考虑到涉诉房屋房款在交易过户当日一次性付清的因素,故涉诉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2200万元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第二,程*并非直接向吴B购买涉诉房屋,而是与陈*、蔡*于2021年4月2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定金300万元,且程*为保障自身权利办理了*号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涉诉交易中介公司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第三,程*于2022年12月22日涉诉房屋过户登记当日才支付涉诉房屋交易尾款和中介费。第四,程*儿子居住在涉诉小区*湖97号、98号房屋,其购买涉诉房屋(*湖*号房屋),符合常理。综上,涉诉房屋交易价格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程*在买卖涉诉房屋中符合一般买方的谨慎交易心理,采取了房屋抵押等措施保护自身权利,符合正常交易习惯,且在其儿子所在小区购买房屋,亦符合常理,故一审法院确认程*在涉诉交易中为善意第三人。

(二)关于吴B在涉诉交易中是否善意问题。李AA与吴B本为继母女姻亲关系,即使双方自2010年7月起就涉诉房屋的权属问题一直存有争议,也应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妥善解决,在法院明晰涉诉房屋权属后再作处理。然而,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民终22614号民事判决明确“李AA主张的借名购房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李AA夫妻借用吴所名义购房,享有主张吴B将房屋过户至李AA夫妻名下的权利”后,吴B立即申请解封涉诉房屋,同时将涉诉房屋出售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规避该判决对涉诉房屋权属的处理路径。吴B利用涉诉房屋实际登记在其名下的优势,抢先处理涉诉房屋,存在明显恶意,亦与全社会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和谐处理家庭内部矛盾,诚信友善解决问题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三)关于吴B与程*于2021年12月21日签订的《广东省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一审法院分析如下:第一,该合同为提交给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的备案合同,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对该合同的意见为“买卖双方已就存量房交易价格等问题协商一致,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存量房交易定价属于市场行为,行政职能部门没有依据任意介入或强制干预”。第二,经审查,该合同符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三,如前所述,一审法院确认程*在涉诉交易中为善意第三人。综上,一审法院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案的处理。1.李AA的诉讼请求。如前所述,一审法院确认吴B与程*于2021年12月21日签订的《广东省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故李AA请求撤销该合同以及吴B、程*协助李AA办理涉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主张,均缺乏理据,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鉴于涉诉房屋已实际过户登记至善意第三人名下,李AA可另案向吴B主张债权权利。2.本案诉讼费负担。如前所述,一审法院确认吴B在涉诉交易中存在明显恶意,为弘扬法治、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案件受理费99800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800元,均由吴B负担。

二审主要争议焦点如下:一、吴B与程*案涉房屋买卖行为的效力认定及吴B与程*签订的《广东省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应予撤销;二、吴B将*湖*号房屋出售予程*是否构成无权处分;三、程*在受让*湖*号房屋时是否构成善意;四、若程*在受让*湖*号房屋时不构成善意,则对李AA起诉请求吴B、程*协助李AA将该房屋不动产权的50%登记至李AA名下,剩余50%登记至吴B名下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吴B与程*案涉房屋买卖行为的效力认定及吴B与程*签订的《广东省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应予撤销问题,李AA上诉主张吴B与程*恶意串通损害李AA利益,吴B与程*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李AA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至于吴B与程*签订的《广东省佛山市存在房买卖合同》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李AA虽上诉请求撤销该合同,但未提出具体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吴B将*湖*号房屋出售予程*是否构成无权处分问题,吴B作为(2021)粤01民终22614号案当事人,对于(2021)粤01民终22614号民事判决认定吴*、李AA夫妻借用吴B之名购买*湖*号房屋,吴*、李AA夫妻享有主张吴B该房屋过户至吴*、李AA名下的权利是明知的。吴B在前述判决作出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未经占*湖*号房屋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原权利人同意,擅自出让该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吴B上诉主张其出售*湖*号房屋不构成恶意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该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程*在受让*湖*号房屋时是否构成善意问题,根据二审查明事实,作为*湖*号房屋交易居间人的工作人员徐*确认其在吴B与程*签订《广东省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之前已将(2021)粤01民终22614号民事判决书第23页的内容通过微信发送给程*,程*已知悉(2021)粤01民终22614号民事判决书第23页中关于“李AA等人主张吴*、李AA与吴B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等相关内容。故,程*在与吴B签订案涉一系列合同前已知悉*湖*号房屋原权利人之一的李AA与该房屋当时的登记权属人吴B就该房屋存在纠纷,其在明知吴B是被借名人且未了解房屋原权利人之一的李AA是否同意吴B出让房屋的情况下,就与吴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悖诚信,本院据此认定程*在受让上述房屋时不构成善意。

关于争议焦点四,李AA请求吴B、程*协助过户的诉请是否应予支持问题,(2021)粤01民终22614号民事判决已确认吴*、李AA夫妻借用吴B名义购买*湖*号房屋,享有主张吴B将房屋过户至吴*、李AA夫妻名下的权利。在吴*已死亡的情况下,李AA在前述判决生效后,有权请求吴B协助其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不低于50%登记至李AA名下,结合本院关于吴B出售*湖*号房屋属于无权处分,程*受让该房屋时不构成善意的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之规定,作为*湖*号房屋原权利人之一的李AA请求吴B与程*协助其将*湖*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的50%登记至李AA名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李AA请求吴B及程*协助其将*湖*号房屋不动产权剩余的50%登记至吴B名下的问题,李AA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吴*的继承人可另行主张该50%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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