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宅基地使用权证之后一直闲置未建设房屋还有效吗
经由集体分配获得争议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属后领取了相应的权属证书,但之后一直闲置争议土地未建设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发生继承,宅基地证处于失效状态,存在被集体收回的风险
行政机关在事实调查方面,就涉案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登记状况及争议双方的意见进行调查,确定争议土地的状况、权属人信息情况等,依据争议土地的登记情况,土地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等土地登记资料作为依据,并不是仅以土地登记证为唯一证据认定事实。
争议土地在原分配给一方作为宅基地使用后空闲多年,没有作为宅基地建房使用,有可能认定争议土地应当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分配,并不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双方的任何一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关于“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的规定。
结合下面的案例,可以知道闲置宅基地会被收回的风险:
【案情简述】
本案为不服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案。审查本案某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问题,在于审查某镇政府作出处理的调查事实是否充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首先,在事实调查方面,某镇政府就涉案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登记状况及争议双方的意见进行了调查,确定了争议土地的状况、权属人信息情况等,调查事实充分,依据争议土地的土地登记情况确定该土地在村集体宅基地分配上曾经分配给冯某作为宅基地使用,事实依据充分。就争议土地的登记情况,有土地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等土地登记资料作为依据,并不是仅以冯某名下的土地登记证为唯一证据认定事实的,故对于上诉人以原审第三人无法提供土地使用证的原件为由,认为原审第三人提供了有关土地登记的虚假证据,不能认定争议土地使用权曾经属于冯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某镇政府根据争议土地的登记情况,在上诉人无法提供实际享有争议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对争议土地实际控制、使用的证据情况下,认定争议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曾经属于冯某而不支持上诉人对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认定结论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本院对某镇政府涉案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某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某镇政府基于争议土地在原分配给冯某作为宅基地使用后空闲25年之久没有作为宅基地建房使用的事实,认定争议土地应当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分配,并不属于上诉人所主张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双方的任何一方,符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关于“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的规定。某镇政府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并未将争议土地确认为争议双方任何一方的宅基地,故对于上诉人认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违反“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原则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至于上诉人认为争议土地曾经由生产队长分配给其作为宅基地使用,并无充分证据支持,且宅基地的分配属于村集体村民会议议决事项,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