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村委会经济社可以要求返还违建的土地房屋吗?
如果村集体土地上有违建房屋,没有经过报建程序,没有报批手续,村委会或经济社有没有权力要求返还违建占用的土地,这个问题需要区别对待。如果是历史遗留问题,村集体与违建方签订过流转协议,形成占用事实,那么即使有违建,也不一定会被法院判决返还所占土地。因为确认违建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而村集体没有认定是否违建的法定职权。所占土地涉及到房屋的权利,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违建问题,再视情况主张返还土地。前述观点看似不合理,却在司法实践中予以适用,这对于村集体如何主张返还被占土地,以及违建方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都是一个应该认真对待的问题。请参考以下案例:
【案情简述】
1994年1月9日,陈某向镇龙村委会提交一份《申请报告》,要求在某自然村某合作社门口田(土名)购买约叁亩土地以解决开办农付产品加工场的用地。增城某委员会盖章同意陈某的申请。
1994年1月18日,陈某向增城某委员会提交《用地申请表》,申请用地地址为某四社门口田3.46亩土地,地类为水田,申请用地理由为兴办农付产品加工厂,1994年1月19日,增城某委员会盖章同意陈某的申请。
双方均确认涉案协议签订时涉案土地上没有建筑物,并确认现在涉案土地上有一栋一层的房屋,房屋的门牌号码为××(以下简称“涉案房屋”)。陈某主张涉案房屋为其所建,没有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某一社、某四社均确认涉案房屋没有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涉案集体土地的权利人为某一社、某四社(共同共有)。
某一社、某四社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陈某立即腾空并返还非法占用某一社、某四社的3.46亩土地;2.请求判令陈某向某一社、某四社支付土地占用费50000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陈某承担。
法院认为,陈某在涉案土地上自行建造涉案房屋,且未经规划报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由此可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涉及到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处理,应由相关行政机关审查。涉案房屋与所在的涉案土地无法分离,在相关行政机关未对涉案土地上的涉案房屋先行处理前,法院不宜对某一社、某四社返还土地及支付土地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作出实体处理。故对于某一社、某四社的所有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某一社、某四社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