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时期的超面积宅基地确权登记的规定总结如下:
1.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如果农村村民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并且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对于这一时期的超面积宅基地,如果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应按照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对于这一时期的超面积宅基地,应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如果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应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综上所述,对于不同时期的超面积宅基地,确权登记应根据其占用和建设的时间点,参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在确权登记时,应考虑历史因素和当时的政策规定,同时在登记簿中对超面积部分进行注明,并在必要时按照规定重新进行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