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纠纷的请求处理的职权部门和具体程序:
1. 处理部门:
- 一般情况下,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 当事人也可以根据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 受理程序:
- 人民政府在接到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当事人。
- 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当事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 受理后的处理程序:
- 如果认为应当受理,将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即使逾期不提交答辩书,也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 如果认为不应当受理,处理机关应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4. 法定期限:
- 人民政府在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通知申请人,一般为60日。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一)项“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由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调处”的规定,参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一般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十条“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当事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规定,参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第二款“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第三款“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规定,处理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案情简述】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向被告提交《行政确权申请书》,把与其发生争议的案外人梁某、韦某某列为被申请人,并明确申请事项是确认涉诉土地使用权归六原告共同所有,其真实意思及行为的性质应当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申请。原告认为其申请属于土地登记申请,被告辩称六原告的申请属于个人住宅用地申请,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一)项“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由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调处”的规定,参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的规定,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一般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本案被告作为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调查处理个人之间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职责。原告直接向被告申请确权,属于个人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被告对于原告的申请负调查处理的职责。
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十条“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当事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规定,参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第二款“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第三款“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规定,处理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本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被告负有对原告的申请作出调查处理的职责,应当在接到六原告的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视情况作出受理通知书或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区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而被告直至2014年10月24日,仍不履行以上职责,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被告在诉讼中主张收到六原告的申请后已经及时通过办公系统转给某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理,因被告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退而言之,即使其已及时转交下级办理,因六原告并未向某街道办申请处理,故原告的申请应当由被告作出调查处理,其交办行为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反了以上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依据以上规定责令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