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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领导的行政监督管理单位有哪些?怎样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行政诉讼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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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的行政监督管理单位及其职能总结如下:

1.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以及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相关的综合协调、指导、协调、扶持、推动等职能。

2.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的特定工作。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

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的特定工作。

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包括成员名册、章程备案、合并审核、村庄规划编制、争议调解、违法行为查处等。

6. 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使方式包括:

1. 备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成员名册、章程等重要文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以便行政监督部门掌握组织基本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2. 指导与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协调、扶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3. 服务体系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集体财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配备专业人员,提升监管效能。

4. 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包括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审计,审计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5. 规划与资源配置: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合理安排集体经济发展各项建设用地,保障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形成土地指标交易的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

6. 人才培养与激励: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服务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7. 基础设施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用水、用电、用气以及网络、交通等公共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配置方面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发展提供支持。

8. 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

- 调解与仲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益诉讼: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 行政处理与法律责任: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章程或决定,同样由上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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