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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请求公开村务的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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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请求公开村务的法律程序:

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村民委员会有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的义务,以及应当公布的事项和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规定:“村民小组组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与财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务等公开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依据上引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并对各类公开事项及公开时限进行明确,当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时,村民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的职责。

二、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存在应当公布而未公布的信息时,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公开相关信息。

三、等待村民委员会回应:

村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

四、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反映:

如果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五、政府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村民的反映后,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布相关信息。

六、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调查核实和责令公开的职责,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履行其法定职责。

七、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进行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果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可能判决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村民的申请作出处理。

【案例简述】

本案一审认为,

首先,某镇政府作为乡镇政府,具有对其辖区某村委会进行监督查处的法定职责。陈某作为某村民小组的村民,认为某村委会存在应当公布而未公布的信息,在向某村委会申请公开相应事项遭拒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某镇政府反映。某镇政府在收到陈某的反映后,应当调查某村委会是否存在应当公布而未公布的信息,或公布信息不及时不真实等情形,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故对某镇政府关于其不具有相关法定职责的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某镇政府是否履行调查核实职责。某镇政府在收到陈某邮寄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后,仅向某村委会发出《协助调查函》及《通知书》,既未对某村委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也未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未尽审慎调查核实职责。

最后,某镇政府在2022年12月3日收到陈某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因此,陈某主张某镇政府对涉案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某镇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陈某于2022年12月3日提交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作出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交),由被告某镇政府负担。

二审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某镇政府具有监督查处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其于2022年12月3日收到陈某提交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后,虽于2022年12月12日向某村委会作出并送达《协助调查函》,又于2023年2月1日再发出《通知书》,但是,其并未对某村委会2023年1月10日提交的《关于某镇人民政府〈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结合陈某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有证据显示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处理,依照上述规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因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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