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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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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配偶的离婚自由与限制

离婚2019-08-01|人阅读

接待一位当事人。丈夫罹患精神病数年,时好时坏,几无正常生活能力,当事人实在无法忍受,不得已想离婚。哪知道遭到丈夫整个家族的反对、指责,甚至谩骂。妻子声泪俱下、倾诉无门,令人同情。

所谓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还包括离婚自由。所以,从法律制度层面看,精神病人及其配偶也不应例外,都有离婚的自由。

精神病人可以提出离婚。此处精神病人是指婚后罹患精神病的当事人。如果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依然没有治愈,属于无效婚姻,法院径行判决婚姻无效。婚姻无效者,自始无效,即自婚姻登记始即无效。

婚后罹患精神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情形非常罕见,一般存在于夫妻另一方有虐待、遗弃等严重影响精神病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等情形。且精神病人自己无法独立提出,只能由其他顺位监护人代为提出。

精神病人的配偶同样可以提出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离婚。

实践中,以协议的方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没有操作的空间,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为作为第一顺位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的配偶具有法律上明显的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其配偶已经不能再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故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他顺位监护人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理精神病人应诉。

在我国,精神病人的配偶提起离婚诉讼没有法律障碍。

但是,精神病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看似一件事情,实际涉及两项法律关系,即解除婚姻关系与消灭配偶监护的权利(职责)。

对精神病人的配偶来说,“监护”与其说是权利不如说是职责,而且是非常沉重的职责甚或折磨。其沉重之规模,略有人生阅历的人均可想而知,不用多言。所以,为提出离婚诉讼的精神病人配偶戴上道德的枷锁,是无知与无耻的。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对自己人身的自由处置权即离婚自由,是高于因夫妻身份而产生的监护权或监护职责。应当优先保护离婚自由的权利。

从动机来说,精神病人的配偶是要解除或推脱监护职责,其他顺位监护人据此指责、谩骂,又何尝不是惧怕与推脱将来可能产生的监护职责?与精神病人配偶不同的是,其他顺位监护人藏身于现有法律之后,以法律之名为自己壮行。道德上并不比精神病人配偶高明到哪去。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离婚自由,不是自由离婚。亲戚朋友的阻挠、反对,不过是在精神病人配偶心理上设置障碍。真正的桎梏是社会价值取向与态度。

人类最亲密的关系主要建立在血缘与姻缘上。并且,伴随一个人一生主要的是姻缘关系。对成年人来说,姻缘关系某种程度上远远大于血缘关系。缔结婚姻之后,人们不仅可以享受婚姻所带来的权益,更要承担婚姻的附带义务。任何外来因素导致婚姻的破裂,实际上都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夫妻一方罹患精神病导致的离婚,将家庭矛盾转化为社会矛盾,增加社会压力。

与网络上那些有手有脚、头脑清楚,仅仅收入较低,就自称“弱势群体”进而觉得处处有理的人来说,精神病人是绝对弱势群体。更容易引起制度、有司的关注与同情,这当中,将不可避免的牺牲精神病人配偶的利益。

司法实践中,涉及精神病人离婚诉讼,从启动、审理到判决,都比一般离婚诉讼,时间更加漫长、程序更加繁琐,耗费着原告的精力与心神。

对精神病人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在感情上我其实更加倾向于精神病人一方。试想,这些精神病人,父母已经年迈,兄弟姐妹各有家室、自顾不暇,社会关怀体系还不健全,配偶撒手不管,前景确实令人担忧。

夫妻是“同林鸟”还是“同命鸟”,这是人生观问题,难以分出个对错、道出个黑白。但是,基于此剥夺精神病人配偶离婚的自由与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在尊重自由、崇尚人性的今天,却可以辨别出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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