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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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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

离婚2019-09-11|人阅读

婚姻是件神奇的事,以感情为基础,以财产为纽带。基础崩塌了,纽带也就断裂了。婚姻中的有些人处于两个极端,感情好时,财产不在眼中;感情破裂,眼中只有财产。美其名曰“人财不可两空”。

感情破裂走入离婚结局,不意味着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据可依,可以为所欲为。离婚中,只看中财产,为了财产不择手段,不仅为法律所不允许,甚至带来负面影响。

赵某(男)和钱某2003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10年,双方因琐事感情破裂,并于次年2月分居。2014年3月,钱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驳回后,感情依然未有好转。

2015年1月,钱某再次向法院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赵某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

诉讼中,钱某向法院提交赵明名下存折一份,共有存款37万元。赵某辩称,现余20万元,其中18万余元系婚前财产,另1万余元系养老金,并提交相关证据。

同时,赵某称钱某名下应有存款25万元,要求予以分割。钱对此不认可,一审中向法院中提交自己名下银行卡余款信息,仅有200多元。二审中,法院依法调取钱银行卡流水信息。银行流水显示,钱在2013年4月将其中19万余元通过转账与取现等方式转给案外人钱某某。

认为该钱款系婚内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钱在离婚之前转移夫妻共同存款。钱予以否认,开始称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借款。

一审判决后,赵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判决,双方名下银行卡存款归各自所有,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赵12万元。

该案实际上反映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的权利。这意味着:

1、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均有知情权,任何一方不应也不得隐瞒婚姻期间获得的共同收入;

2、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均有处置权利,双方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彼此独立,不存在经济上谁依附于谁的关系;

3、处置共同财产应共同参与、平等处置,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处置行为不仅无效,甚至带来于己不利后果。

基于此,《婚姻法》第47条进一步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本案中,至离婚诉讼时,赵和钱的夫妻共同存款为20余万元(1万余元的养老金以及19万余元钱红名下的存款)。如果正常平分夫妻共同财产,赵与钱均可得10余万元。但二审法院判决,钱实际7万余元,其余13万余元判决给了赵,差距接近一半。可以看出,法院明显认为赵私自转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少分。

婚姻关系中,男女方角色各有不同,有的“男主外、女主内”搭配,有的“女强人、家庭妇男”搭配。不论怎么说,这些角色搭配中,在经济收入上只有一方占主导地位,另一方专注于家庭。这导致,在离婚时经济收入占主导的一方认为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贡献更大,不愿与对方平分财产,想方设法转移共同财产。

也有些婚姻关系的破裂,原因种种,有存在婚姻过错的,有天性自私自利的……不一而足。故难以杜绝夫妻一方抱着一定的目的隐瞒或转移财产。

但不论怎么样,离婚中,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判决不分或少分财产,这是我国婚姻法与司法判例的基本原则与态度。司法实践中,对刻意隐瞒、转移财产的一方予以惩罚性判决的实例比比皆是。

随着个人资产普遍电子化、信息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空子越来越不好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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