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客户咨询这个情况,和大家做一下分享,可以提前了解一下,有备无患。
当事人为女方,他们现在的房子是男方父母出的首付款,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
现在因为感情不合,她和男方准备离婚,男方突然拿出来了一份两年前和父母签的120万首付款借条,表示离婚可以,但是女方要把首付款一半还给自己的父母,女方对这份借条完全不知情。根据女方猜测,这份借条是最近双方闹离婚,男方串通父母刚刚补签的。
那像这种情况,女方是否需要偿还一半首付款?
如果转账真实存在,也不能称之为“串通”了。
按照法院过往的裁判规则,如果借条上女方没有签字,也不知情,那么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是:属于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一般不需要返还。
但是要注意了,上海现在的风向有所改变,裁判规则发生了较大变化。目前的口径是:即使是后面补签的借条,只要有父母实际出资的事实,仍偏向于认可借贷关系的成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应予以返还。
法院主要认为,父母没有帮子女出资买房的义务。如果有出资也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资助,房产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父母的出资应该归还。
除非一方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属于赠与,否则法院推定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综合来说,为了避免出现后续纠纷,建议要求父母在出资时备注明确为赠予,如果不好意思,就要面临后续产生纠纷的风险。
当然,不依靠父母,自己出资最保险了,毕竟只有自己最靠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