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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案例(一人轻微伤)

刑事辩护2021-10-03|人阅读

2021年4月9号凌晨,被告人何某与同案另一被告人张某在上海市静安区谈家桥路80弄立源KTV门槛,与被害人刘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后同案另一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刘某推至台阶处并用右手击打其头面部,刘某倒地后,被告人李某拳击刘某,被告人何某踩踏刘某,被告人张某脚踹刘某。被害人刘某钧、尹某到场后,同案另一被告人赵某拳击被害人刘某钧,后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经鉴定,本案中被害人刘某遭外力作用致右眼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刘某钧未进行伤情鉴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太领律师作为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律师观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何某与其辩护人高太领律师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并无异议,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包含数个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并详细地展开了论述:

一、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自到案后,被告人何某能正确认识自己的冲动所造成的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何某自愿赔偿受害人,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委托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尹某、刘某的谅解。

三、受害人刘某对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事发当时,受害人刘某对赵姓女子有言语轻佻行为,导致本案争执的发生,进而引发肢体冲突。

四、被告人何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会见被告人何某时,他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庭审时,被告人何某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好,而且,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角度而言,被告人何某的主观恶性也是较轻的。

基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令其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案件审理结果: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法院当庭作出了判决,判决中采纳了高太领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与他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某答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刘某、尹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何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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