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消费观念的转变,部分年轻人逐步有了超前消费的意识,开始向门槛低、便捷的信用卡进行贷款。周边的亲戚朋友也会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你借信用卡,但这种行为真的不存在风险吗?对方如果没有按找约定还信用卡,那么你会存在法律风险吗?
案件经过: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自幼是同学关系。2018年起,被告许某便开始以公司资金周转等原因向原告杨某借用信用卡及贷款。原告杨某基于对被告有多年的同学情谊和信任,便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贷款、信用卡借给被告许某进行资金周转。
起初,被告许某都能按期进行还款,一直还到了2019年12月。但到了2020年1月初,原告杨某收到信用卡还款到期账单,原告杨某经多次催促被告许某还款,后面被告许某直接微信不回电话不接。原告杨某至此才发现:被告许某已经失联,把剩余的欠款推给了自己。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征信,原告杨某遂将许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其贷款金额109923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擅自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违反相应的金融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原告将贷款、个人信用卡违法出借给被告使用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况,故原被告双方因此产生的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原告。但因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利息部分不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许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款项人民币109923元,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