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所购房产,离婚时法院如何判决
作者:李娜
【案情回放】
甲男与乙女自由恋爱,于2006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感情一般。甲男于2010年8年起诉离婚,乙女同居离婚。争议的焦点是房产。
甲男诉称:双方了解时间很短,仓促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乙女还存在第三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夫妻的共同房产归原告所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乙女辩称:同意离婚,双方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原告所要求分割的房产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原告应承担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与被告均认可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应对原告要求判令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所涉房屋,该房屋系原告于婚后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支付首付款,还贷,故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上述房屋现登记在原告名下,并以原告名义办理了银行贷款,同进考虑到被告已有一套房屋居住的情况,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为宜,并由原告继续偿还该房屋的贷款。原告因此支付原告适当的折价款,具体给付数额,本院参照评估价格,并适当考虑房屋升值情况进行酌判。
关于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其他事项,因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甲路甲号6号楼0908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因该房的未付银行借款、物业费等费用由原告负责清偿;原告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九十七万八千五百元。
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甲路甲号6号楼0908号房屋的装修、家具、电器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上述房屋装修价值及家具、家电折价补偿款八千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婚内的房屋最终是判给哪一方所有。
一、原告与被告婚内就购买一套房,房产名登记在原告名下。
二、被告在北京婚前已有一套房。
这种情况下,法院判案的一般会产生以下几种结果:
1、房产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判给哪一方的可能性大。
2、哪一方在同座城市有房居住,婚后所购房产判给另一方的可能性大。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李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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