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经营一家足浴店,与经常来光顾的华某发展成了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双方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网上银行频繁发生款项往来。2016年8月29日至2018年11月8日间,赵某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华某汇款45万余元,而华某只还了12万余元。后来,两个感情出现了矛盾闹至分手,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华某归还其之前汇给他的钱款,并提供了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审理中,法院查明:
针对部分转账,华某在微信聊天中用到了借款的字样,大部分转账记录无微信聊天记录印证,且微信转账记录中包含“520”、“1314”等特殊数额及小额的转账及红包记录。经法院释明,赵某将该部分金额在诉讼请求中予以撤回。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赵某主张其与华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向法院提供了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华某在法院限期内未予发表意见,故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华某结欠赵某借款345287.3元事实成立。
经审理,法院判决华某归还赵某结欠的345287.3元借款及利息。
回到本案案情,原被告之间为恋人关系,在情人节、对方生日等特殊日子向对方交付为金额为520或1314的红包,足以使法官对于原告主张借贷事实产生怀疑,此时,原告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