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共同签署的债务;
2、一方签署,但用于共同家庭生活、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一方签署,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未签署一方举证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产生活,而是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
《民法典》颁布前,上述举证责任在未签署一方,且要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产生活”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