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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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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性房产合同纠纷

房地产2021-11-01|人阅读

今日发生了同性之间发生的房产合同纠纷

a某、b某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性朋友关系。2015年4月21日,a某出资购买某小区1套房屋,房价款为180万元,2015年7月27日,a某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购房后,a,b共同在此居住。2015年12月2日,a某作为售房人,与张某作为购房人签订了合同,成交价格为352164元,b某出资10万元(在本次买卖过程中并未实际出资),a某将上述房产的50%产权过户给b某,并于同日办理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均由a某支付),双方领取了各享有50%的《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5月,a,b因为感情原因有分歧,b某搬离了该房屋。后b某起诉要求对诉争房屋予以分割。

一审中,法院对a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约定的价格显属过低,明显偏离了该诉争房屋的合理市场价值,故双方之间的交易构成显失公平。a某的上诉请求合理有据,应予支持。

“假买卖真赠与”有几个有点可以用来跟其他的区分开(1)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大多存在夫妻、父母子女等婚姻家庭关系。在该案中,双方承认是恋人,但是在法律中并未被认可,并不存在“假买卖真赠与”的前提。(2)此类案件不太会有明确的金钱支出,符合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要求。本案中,a,b签订完总房款为20余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后,b某向 a某父亲的账户内打入10万元,这就不符合赠与合同“无偿性”的本质要求。(3)对于重大的财产赠与,一般都要求当事人有相对明确的意思表示。

有一点必须强调的是,对于显失公平这一法律制度的理解与运用不能简单的套用法律,更重要的在于在现实中体现出价值。而法律的存在是要平衡利益的,预防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在目前法律规定中对于同性恋人之间情感上的问题,财产纠纷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同性恋合法化问题系一个世界性难题,涉及道德、伦理等诸多问题,还是需要在实践中依赖于律师和法院对于事件的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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