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程智华律师
程智华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

房地产2021-11-02|人阅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买房居住、投资都已十分常见。当然,越是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往往也就越容易产生一些纠纷。根据我们处理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情况来说,启动一场诉讼,第一个环节的问题就是:管辖。用通俗易通的话说,所谓管辖就是:甲买乙的房子产生了纠纷,哪个法院可以管这个纠纷。还有就是,能不能在买卖合同当中,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接下来,我们一点点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以非专属管辖为一般,以专属管辖为例外。理由如下:

其一:从纠纷本质来看;房屋买卖合同本质上是合同纠纷,尽管牵扯到的是不动产的物权所有权的处分,但是并不能改变仍然是平等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本质,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相关规定。

其二:从直接规定来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是涉及法条规定的“不动产权利的确认……”的纠纷。然而,一般情况而言,仅有在买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卖方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存在房屋权利确认的问题。除此之外,买方是否按时、足额支付了购房款;卖方有没有存在隐瞒交易信息;双方是否存在其他违约情形,都不是不动产权利的确认,也就不是不动产纠纷,不应当进行专属管辖。

其三:从反面规定来看;司法解释列举了“房屋租赁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了不动产纠纷,没有列举“房屋买卖合同”,从这种反面角度可以看出,最高院不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不动产纠纷。

所以,一般只有在房屋所有权确认的问题时,需要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其他纠纷则按照合同纠纷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程智华律师
您可以咨询程智华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