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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正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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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
合伙人律师

以《民法典》为视角,如何处理同性婚姻问题。

婚姻家庭2020-08-10|人阅读

《民法典》关于对同性婚姻的规定——不支持结婚,但同性之间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子女监护纠纷,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从我国《婚姻法》的历史沿革来看,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制定的首部法律, 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与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的贯彻实施,给我国人民的婚姻家庭生活带来了深刻变革,自主婚姻和男女平等、民主、和睦的家庭关系成为社会生活的主导。随着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婚姻法》正是婚姻法完善的第一步,现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其完善的第二步。

一直以来, 有人呼吁给同性伴侣合法的婚姻地位,认为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一样, 必须纳入统一的婚姻制度中加以保障。虽然同性婚姻合法化并不代表社会的进步, 但也能从侧面表示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但是由于争议过大,不符合中国社会的主流理念,涉及公序良俗与社会大众的接受程度,所以新制定的《民法典》并未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前些年曾有长沙两名男同性恋者申请结婚登记被拒而状告民政局的案例,被称 “全国同性恋婚姻登记第一案”。原告孙某某、胡某某称,中国法律没有禁止同性婚姻的明确规定,某区民政局拒绝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怠于履行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故请求法院判令某区民政局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婚的主体是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孙、胡二人均系男性, 申请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中国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依法驳回孙某某 和同性恋人胡某某的诉讼请求。((2016)湘01行终452号)

虽然我国不支持同性结婚,但是同性之间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子女监护纠纷,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应当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国内首例同性伴侣争夺子女抚养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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