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时应如何举证?
一般来说,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病历、报警回执和聊天记录等都是常见证据。但病历只能证明受伤的事实,却难以证明伤情由谁造成。这要求我们在遭遇“家暴”时,要加强证据收集意识,通过妇女联合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公安机关的介入,调解纠纷、制止暴力,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在此时收集家暴的相关证据。根据《反家暴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的义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都可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依据。在目前受害人本身举证能力弱的情形下,可寻求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