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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玲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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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都说小产权房没法分割?一定有办法!

房地产2023-04-10|人阅读

在离婚纠纷中经常遇到小产权房不予分割的情形,而房产往往被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本案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小产权。

第一次,李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将案涉网点房与其他夫妻财产共同诉至法院,法院以案涉网点房“未取所有权”为由未予处理。

第二次,李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再次将案涉网点房诉至法院,诉请“依法分割案涉《房屋交易协议》的买方合同权益与网点房管理使用权;判令其中一间网点房的合同权益与管理使用权归李某享有”,法官以“城镇居民不得购买集体土地上房屋、房屋交易合同无效”为由未审核通过。

第三次,李某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以“李某与崔某对协议无效后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等理由,仅判决无效但仍未对合同无效的后果予以处理。

二审改判房屋由崔某向居委会返还,居委会向双方各返还一半房款并赔偿房屋因升值产生的差价损失的50%的责任。

诉讼请求;

李某(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崔某(男)与水三居委会于2012年2月19日签署的关于“位于水三富兴商城A区36、37号网点房”的《房屋交易协议》无效;

2.判令水三居委会向李某与崔某返还58万元购房款;

3.判令水三居委会向李某与崔某赔偿因合同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1232251元;

4.诉讼费等由崔某、水三居委会承担。

一审查明

2008年5月19日,李某与崔某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2年2月19日,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水集三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崔某(乙方)签订房屋交易协议,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愿意购买甲方房屋,甲乙双方交易房屋位于水三富兴商城A区36、37号网点房,房屋建筑面积119.04、100.76平方米;本处房产甲乙双方议定交易总价款为58万元,本协议生效时,乙方将全部房款一次性交给甲方,将来办房产证时,办证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条款,不得单方违约,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崔某支付房款58万元,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水集三村村民委员会为崔某出具收款收据。

2019年2月1日,李某与崔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处理部分内容为:位于莱西市××路××街××号××,归男方所有。双方于当日在莱西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2019年6月6日,李某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要求撤销上述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安排和财产处理约定。2020年2月9日,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85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李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7月3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终6197号民事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李某实际受胁迫之情形,李某因受胁迫作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处理协议内容,暂不予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具体分割,待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再次确认之后,另案处理。2020年8月12日,李某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该案审理过程中,根据李某申请,莱西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青岛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夫妻共同财产价值进行司法鉴定,评估过程中,因崔某未能配合本次现场勘查工作,无法进入涉案门面房内详细勘查,2021年3月17日,青岛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莱西市蓬莱路婚庆一条街A36-37号门面房一套(两间)市场价值为1812251元。

2021年6月28日,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85民初6107号民事判决,认为因双方并未取得涉案网点房的所有权,故对李某请求分割涉案网点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崔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8月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终93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经核查

崔某的户籍于2001年2月4日由莱西市牛溪埠镇邢家村迁入莱西市水集街道北京中路105号;李某的户籍于2018年3月24日由莱西市店埠镇兴店路7号580户迁入莱西市水集街道烟台路136号30号楼3单元102户。

一审另查明

2020年9月7日,“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水集三村村民委员会”名称变更为“莱西市水集街道水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案涉网点房属于原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水集三村旧村改造工程项目,2002年11月11日,莱西市规划管理处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准予该项目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因该村委会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该工程项目所开发用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

一审中

崔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水三居委会返还购房款及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崔某与原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水集三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房屋交易协议》是否无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本案中,根据水三居委会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案涉网点房用地性质为农村集体用地,崔某与李某均不是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水集三村村民,崔某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该村村委会签订的房屋交易协议,违反了上述意见内容,且至判决时,该用地性质仍未变更。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因崔某一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水三居委会返还购房款及赔偿经济损失,且李某与崔某对该协议无效的后果争议很大,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案涉网点房现已转售还是对外出租双方亦说法不一致,综合考虑案情,本案对协议无效的后果暂不予处理,双方可待该判决生效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判决:一、崔某与水三居委会于2012年2月19日签订的《房屋交易协议》无效;

二、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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