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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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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景德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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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出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责任的认定

损害赔偿2022-12-17|人阅读

  熊某某诉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共享出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责任认定

  关键词:网约顺风车 保险风险认定 举证责任

  【导读】

  景德镇交通事故毛律师认为,私家车从事网约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应当依据双方合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约定内容认定,且车主应就事故发生情形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熊某某诉称:熊某某为自有小轿车在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保险。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熊某某的损失3万元。虽然发生事故时系熊某某驾驶车辆从事滴滴顺风运营,但保险公司并未事先明确告知熊某某不能驾驶被保险车辆从事滴滴顺风车,而且熊某某从事滴滴顺风车不以营运为主,只是网约拼车或合乘车,小轿车始终都不是营运车。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熊某某交通事故损失37500元。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进行出租性营运作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属于责任免除拒赔范围,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熊某某为自有的小轿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私家车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部分的责任免除条款第9条第5款载明:“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保险公司就上述条款对熊某某进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2017年1月,熊某某通过某某网络平台不定期从事滴滴打车营运,至事故发生前从事了4笔顺风车业务,但未就从事滴滴营运一事告知保险公司。2017年2月8日,熊某某应亲人之邀从眉山主城区前往成都,遂通过滴滴打车网络平台接了三单顺风车,在眉山主城区两处不同地点先后搭乘了杨某、王某某之后(两笔车费共计90元),又前往并非位于眉山主城区与成都之间的某镇接第三名乘客,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某镇第三绕城高速公路在建工地时与工地堆集的沙石料相撞,致熊某某、杨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车辆损失3万余元。2017年2月20日,太平洋财险眉山支公司向熊某某送达《拒赠通知书》,以熊某某改变车辆的用途从事营运发生交通事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属责任免除范畴,予以拒赔。

【裁判结果】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熊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熊某某提出上诉,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2017)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熊某某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当天自己系应亲人之邀,从眉山主城区前往成都,并接了一单顺风车。但庭审查明熊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至少接了三单顺风车,即在眉山市东坡区主城区内两处不同地点,先后搭乘了两名乘客后,又前往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某镇(并非位于眉山主城区与成都之间)接第三名乘客。上述行为已经超越了私家车出行以自用为目的,顺路搭载他人的范畴,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性质上更接近营运车辆所提供的有偿载客服务,客观上明显增加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故保险公司就本案交通事故援引双方订立的私家车保险合同中关于被保险人“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拒赔于法有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互联网共享经济是近年来新的经济模式,社会闲散、富裕资源通过互联网的整合,依托于同时即时在线、智能匹配等互联网科技,实现了资源利用率的提升、交易的便捷和成本的下降,是一种多方共赢的新兴经济模式。从事网约车一般为私家车,车辆保险也是普通的私家车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容易引起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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