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2019年2月22日,王xx与苏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苏x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出售给王xx。合同签订后,苏x应当于2019年8月31日前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但王xx支付了定金300000元及首付款300000元后,苏x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苏x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王xx诉至本院,诉讼请求1.确认王xx与苏x2019年2月22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9月4日解除;2.判令苏x退还王购房xx款和定金共计500000元;3.判令苏x支付王xx违约金672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苏x承担。
被告辩称
苏x未出庭应诉答辩。
法院查明
2019年2月22日,苏x(出卖人)与王xx(买受人)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王xx购买苏x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房屋已经设立抵押,房屋总价款3360000元。2019年5月1日前,买受人支付首付款300000元。出卖人应当于2019年8月31日前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出卖人和买受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按照买受人成交总价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同日,苏x(出卖人)与王xx(买受人)、xx公司(居间方)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买受人应于本协议签署时向出卖人自行支付定金30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当日,王xx向苏x支付定金100000元,2019年2月27日支付定金200000元。2019年4月11日,支付首付款20000元,2019年4月30日支付首付款280000元。综上,王xx向苏x共计支付购房款300000元和定金300000元。 2019年9月3日,王xx向苏x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致苏x(卖方):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方):通知人与卖方苏x经中介方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磋商,于2019年2月22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等,相关合同及协议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注销抵押期限、转移登记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根据买卖合同第二条第四款第二项约定,卖方苏x应当于2019年8月31日前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第九条第二款约定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时至今日,卖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经通知人及中介方多次催促,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卖方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买方的合法权益,给买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通知人认为,其与卖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依据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郑重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到达你的同时,即解除你与通知人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二、通知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你的违约行为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庭审中,王xx主张在向苏x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之前,曾与苏x、xx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事宜,2019年9月3日18时41分,苏x向其转账汇款100000元。并提交微信转账截图拟证明上述内容。xx公司予以认可。 另查,涉案房屋至今仍未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庭审中,王xx主张因苏群未办理解押手续,导致《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结果
一、王xx与苏x在2019年2月22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9月4日解除; 二、苏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xx返还购房款和定金共计500000元; 三、苏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xx支付违约金300000元; 四、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解析
二手房买卖王辉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王xx与苏x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王xx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苏x应于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房屋的解押手续,且至今仍未办理。因苏x的原因,导致涉案房屋无法过户,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已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王xx有权解除合同。故对于王xx要求解除合同之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合同具体解除时间,应以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2019年9月4日为准。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合同解除,苏x应向王xx返还全部购房款,故对于王xx要求苏x返还购房款和定金共计5000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苏x,因此对于王xx要求苏x支付违约金之诉请,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关于违约金的标准,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过高,王xx亦未就其因苏群违约受有损失进行举证,综合全案情况,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考虑房屋市场行情、预期利益、损失情况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调整为300000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