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离婚房产分割、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房产纠纷案件。在长期的代理实务中,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类纠纷案案件,希望下面的案例能够解决您生活中所遇到的房产问题。
原告诉称
王x与张x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x月x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张x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王x所有。因该房屋系两限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且有购房贷款的原因房屋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20年,因李x诉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x)京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李x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据强制执行申请将涉案房屋查封。王x认为,王x与张x离婚后,张x与李x的债务系其个人债务,不应执行属于王x所有的房屋,故王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立即终止依据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京xx执xxxx号执行裁定书对王x位于北京市xx区XXX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查封;2.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为原告所有;
被告李x辩称
对于王x与张x离婚的事实无争议,我要求张x向我偿还债务,王x对涉案房屋享有1%的共有产权份额,在法律上而言,王x仍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张x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的还款义务,我有权向法院申请查封第三人名下的房产。
第三人张x辩称
同意王x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王x与第三人张x于2000年6月12日登记结婚。2005年,原告和第三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2015年,原告获得申购资格,以单价xxx元/每平方米价格购买涉案房屋,预测建筑面积为89平方米,总价为1253609元。2016年12月20日,原告办理了XXX号不动产权证书,该证书记载:权利性质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房屋建筑面积89平方米;共有份额为:王x99%,张x1%;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2017年5月8日已设立抵押登记。2016年12月19日,原告与第三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涉案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女方向xx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女方承担;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xx处的楼房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夫妻双方因分居多年,男女双方债务均与对方无关,上述房贷离婚后各自独立偿还,不得以任何理由逼使对方偿还;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如有债务均与对方无关,对方不负责偿还,不得以任何理由逼使对方偿还。离婚协议达成后,原告偿还涉案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至今。 2019年11月20日,李x以第三人王x欠其材料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xx)京xxx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与第三人存在业务往来。由被告为第三人提供防火门材料等。2019年5月15日,第三人向被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xx防火门材料款100000元整,欠款将于2019年10月1日前还清。”第三人在欠款人处签字并签身份证号。(xxxx)京xxx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给付被告货款10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xxx)京xxx执xx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第三人和原告共有的涉案房屋。原告不服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作出(xxxx)京xxx执异x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原告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了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位于北京市xx区XXX号的房屋的执行。
王辉律师解析
根据查明的事实,第三人和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因此原告就涉案房屋对第三人享有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的权利,因客观条件没有成就所以涉案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第三人在离婚后向被告出具了欠条,约定尚欠被告货款,因此被告对第三人享有要求其支付货款的债权请求权。鉴于原告享有的权利的形成时间早于被告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且原告自购房之日起一直合法占有并使用涉案房屋,同时结合涉案房产共有比例以及被告债权的金额综合衡量,原告享有的权利应优先保护,其权利足以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故原告要求法院终止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