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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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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微信群发布的文稿,非恶意侮辱或诽谤不构成侵权

妇女儿童权益2020-11-30|人阅读

家长微信群发布的文稿,非恶意侮辱或诽谤不构成侵权

一、纠纷当事人

原告:L

被告:F

二、争议焦点

被告在某班家长微信群发布信息是否侵害了原告(学生)的名誉权?

三、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71026日,被告在微信名为“T小学四年级三班群”中发表“某恰妈妈您好,某恰前几天偷了我们家某悠的笔和尺子,被同学们看到了告诉我们家某悠,某悠就问她拿回来,她还不情愿,还故意把我们家的尺子磨花了烂了,请务必教育她,这次我让某悠原谅她,再有下次绝不能轻饶,这是道德品质问题;再有下次,我会亲自过去找她的”的信息。同日,微信名为“L妈”在该群回复“我才看到消息,我问下情况;我刚刚问了L,笔她不知道,没拿也没见到,尺子她说是地上捡的,说没有故意磨花,地上捡的被踩了也不知道,我只是听她说的,她说绝对没有偷,捡了用了一节课被某悠发现就还给她了,明天让她们两个当面对质吧,看到的同学也一起,如果真是她偷的让她当面道歉,并且我也绝不轻饶”。另,原、被告均确认T小学四年级三班微信群为家长群,没有学生。

四、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L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评析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在T小学四年级三班微信群发布信息是否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一方面,被告的信息总体上是对文具纠纷的由来,矛盾如何激化,处理过程等进行的描述,虽然有部分字眼是被告对原告的个人主观评价,确有不当之处,但结合原告曾持有被告女儿尺子后归还的事实,不足以认定该描述构成对原告的恶意侮辱或诽谤。另一方面,被告信息的传播途经及对象为特定的家长群,并非是社会上的不特定的人群,且原告长期与该群中家长的子女一同学习,彼此之间比较熟悉,其他家长对原告会有自己的综合评价,被告的发言不足以使已为成年人的家长对原告本人作出与原有评价不同的否定性评价。综上,被告的行为有一定不妥之处,未达到侵犯原告名誉权的程度,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和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全社会应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父母在未成年人成长中承担重要角色,理应修身立德,言传身教;望各方多一份宽容和理解,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共同维护全社会未成年人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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