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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坤律师
汤坤律师
湖南-岳阳
主办律师

协议离婚过程中,公证对财产分割的重要作用

离婚2021-01-26|人阅读

一、基本情况

2008年,刘女士与李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内购入并登记在二人名下的一套房屋归刘女士所有,后双方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签订时,由于房屋贷款尚未还清,刘女士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直至2016年,贷款全部还清,刘女士便携带《离婚协议》和其他相关材料来到市不动产窗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窗口工作人员告知刘女士,变更产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前夫李先生配合刘女士一起到不动产窗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另一种是刘女士通过诉讼方式确认《离婚协议》项下的房屋归其个人所有,再凭法院判决书单方面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刘女士对法院诉讼程序不了解,同时担心诉讼时间会很长,所以她联系上了前夫李先生,请他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李先生了解情况后,不仅不愿配合,反而提出要刘女士支付一笔离婚经济补偿,为尽快将房屋产权变更,刘女士同意了李先生提出的方案,但担心李先生拿到钱后会再次“变卦”,于是刘女士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员求助,公证员建议刘女士在转账前与李先生协商,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办理公证,同时还建议让李先生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刘女士信任的人代李先生办理相关手续。几天后,刘女士向公证员提交了上门办理公证的申请,公证员携带办公设备与刘女士一起来到李先生家中,顺利办理了《离婚协议书》和《委托书》的公证,刘女士将补偿金转给了李先生,之后刘女士拿到了公证书,顺利的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

二、法律分析

离婚分为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离婚过程中涉及财产(如房屋)分割的,如果是诉讼离婚,财产归属方只要拿法院生效判决即可单方到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果是协议离婚,需双方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实践中,大部分协议离婚的夫妻都没有对《离婚协议》进行过公证。离婚后,一方如能够配合财产分割的(如房产过户),当然不会产生争议,但如果一方不配合财产分割,如本案,则获得财产的一方要么重新对协议进行公证,要么就通过司法途径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或者要求法院判决一方履行《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而通过司法途径往往耗时耗力,且结果面临众多不确定性。以房产分割为例,如房屋以按揭形式购买,在贷款未清偿完毕前,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而还清贷款后,由于仅凭《离婚协议》,一方还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还需另一方配合,因此,《离婚协议》中如有财产分割内容的,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至关重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双方不能反悔,同时,办理《委托书》公证可以在对方不愿配合或不便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受托人持委托公证书代为办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协商一致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如涉及房产等需经登记而产生物权变更效力的财产,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一方在离婚后如有债务纠纷,可能导致法院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因此,离婚后,双方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如果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房产或车辆是以按揭方式购买,双方还应就《离婚协议书》办理公证,放弃财产权利的一方应办理《委托书》的公证,授权第三方配合另一方在贷款清偿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保障日后权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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