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中最重要的就是离婚协议,因此签订离婚协议时务必深思熟虑,不可为了快速离婚而疏忽一些重要问题,否则在离婚后还可能发生纠纷甚至诉讼,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身心疲惫,现浅谈一下起草离婚协议时应注意九大问题:
一、户口处理
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离婚如涉及一方或子女户口迁移,必须要户主或户口本持有方的配合。因此,离婚协议中应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比如,女方的户口在婚后迁入男方家,男方要求女方在离婚后将户口迁走,或者子女抚养权归女方,孩子的户口要从男方处迁到女方处,如果一方不配合,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支付赔偿金等),以此来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
二、姓氏处理
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对代表传宗接代的姓氏看得至高无上,离婚后若一方更改孩子的姓氏(一般是女方将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很容易引起对方的强烈不满。法律对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的做法也持否定态度,根据《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第5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因此,双方如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的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了。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三、经济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明确,同时,获得经济补偿并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权利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经济帮助的权利。
四、过错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因此,如果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除上述1-4项外,还包括婚外情、非婚生子等),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增加损害赔偿的条款(如一次性赔偿多少钱或分期赔偿多少钱),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擅自处分财产的赔偿责任
以房产为例,根据《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有的因婚外情离婚的案件中,男方赠与给“小三”大量财物,如房、车等,此种赠与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属于无效行为,双方协议离婚时,可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因擅自处分财产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赔偿房屋出售款的1/2或以金钱形式返还男方曾赠与给“小三”的财产。)
六、抚养费
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笼统地约定抚养费数额,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而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多少,是离婚时无法准确预计的,要等实际发生才能明确,且生活费也是随着物价上涨而不断攀升。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处理。
七、仔细区分“不分割财产”的两种情形
同样是不分割财产,不同的表述,代表的含义不一样,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必须谨慎对待,当事人应结合自己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诉求来确定如何表述:
1、没有共同财产分割
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根据《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第83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这种情况下,不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当事人一方发现离婚时尚有财产未分割的,仍然可以要求重新分割。
2、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
所以,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
八、重视公证的作用
公证不仅能加强证据的证明力,有时还会直接决定或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根据《民法典》658条的规定,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通常而言,家庭内部的赠与不涉及道德义务或公益性质,故公证就成为受赠方保障自己能获得赠与财产的唯一途径。
还有一种情况,甲乙离婚析产,甲依约支付了房屋补偿款给乙,乙却不配合办理除名手续,甚至玩失踪,甲陷入诉讼的持久战中。
如果当初双方公证了离婚协议,则房管局可以直接根据协议办理除名(已有房产证)或日后将房屋直接确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买卖合同已备案,未有房产证)。
由此可见,公证意义重大,为避免一方反悔,当事人应对离婚协议或婚内协议办理公证(除非立即办理离婚或过户等手续),以免后患。
九、谨防一方对离婚协议“反悔”
根据《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可在离婚诉讼中反悔。因此,为防止一方不遵守离婚协议,另一方可采取以下方式避免:
1、对己方有利的财产约定,可签订婚内协议,不要出现离婚字眼及离婚的意思表示,这样对方就不能请求推翻了。
2、如果一定要签订离婚协议,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即使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的内容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在诉讼离婚中也适用该离婚协议。这种约定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应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