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驻马店泌阳高店镇一名智力残障的年轻女孩嫁55岁男子一事,引发网友热议。据报道,该女孩于2001年2月出生,年满20周岁,由其父母操办,代替其办理了结婚手续。网络热议,智障女“走路不便,口齿不清,神情恍惚”,不能正常表达其真实意思,由其父母代办的结婚登记是否合法合理?
相比于原《婚姻法》的规定,现行《民法典》一个重大修改是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条款,而修改为“患有重大疾病的,结婚前需如实告知另一方”。这也就是说,《民法典》已不再认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说法,只要双方均知情且同意情况下,像智障这样的残障人员,同样也可以登记结婚。
但现实问题是,像本案中“智障人员”等类似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结婚登记时由于无法准确表达“自愿结婚”的意愿,而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但像结婚登记这样“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民事行为,能否由父母来代理?
根据《民法典》第161条的规定,“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结婚登记属于典型的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从理论上说,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得代理“智障子女”进行结婚登记,但站在更现实的社会角度,对于这桩婚配,笔者仍倾向认为,无论是相关部门还是社会舆论,不妨尽可能促成、成全、祝福这一婚配。
首先,除了当事女孩因自身残障而难以表达结婚意愿这一程序原因外,包括女孩父母在内的各方,都是认同这桩婚事的;更重要的是,从当事男女角度,这桩婚配,不仅解决了男方“老而无妻”之困,对当事女孩自身来说,同样也应是有利的,既能维护其结婚成家权利,也能让其今后生活继续有人照顾、有所依靠。很显然,作为女孩监护人的父母,很难照顾她一辈子。因此,让女孩嫁人成家,对于父母来说,既是一种很现实的选择,实际上也符合《民法典》“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监护原则和精神。
其次,这种基于种种现实无奈而促成的“智障女孩嫁给老男人”婚配,或许谈不上什么婚姻质量、幸福指数,只能算是一种勉强凑合度日,但面对如此婚配,我们显然不宜鄙薄。因为这一无奈的婚配,不仅是个别民众(如农村残障女性、大龄剩男)解决婚嫁问题的一种现实逼仄的选择,而且其中也内蕴了“守望相助、出入扶持”等值得珍视的家庭婚姻秩序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真意、真谛,符合《民法典》确立的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