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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差等论的批判与反思

婚姻家庭2021-12-08|人阅读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差等论的批判与反思

对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直采取的都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律平等的立场。民法典第13条和第14条亦复如此。学理上通常认为,这一立场已经内含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生俱来的固有性、平等性和不可放弃剥夺性。但是,在有的学者看来,以上理论皆为虚幻,正确的理论应是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系由一国立法所赋予,并不具有平等性且可以被放弃或剥夺。争论遂由此产生,并直指现代民法之根基。兹事体大,吾辈自不可轻忽漠视之,是以得成此文以作探讨。为便于行文,以下将前一观点称为平等论,将后一观点称为差等论。本文所要批判的就是这种差等论,目的是为了获得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之性质的更为准确的认识。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论与差等论之争主要是学理之争,其争议的缘起应与学界关于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否一定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之争有关,并在争论过程中逐步演化成为二论之对立乃至全面对抗。其间,也有一些部分赞同平等论观点、部分赞同差等论观点的中间主张。对于这些中间主张,本文将不予讨论,而是仅以平等论和差等论这两极之争为中心来呈现其争议的基本面貌。二者的争议焦点如下。 权利能力的先验性与实证性之争,主要涉及的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的有效性即约束力的来源之争。对此,差等论的基本看法是,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系由一国立法所赋予,其约束力来源于国家立法,体现了国家与民事主体间的纵向关系,仅具实证性,并无先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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