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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差等论批判

婚姻家庭2021-12-07|人阅读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差等论批判

平等论和差等论的分歧不仅事涉方法论和价值论上的基本立场的差异,而且内含了对权利能力概念本身的不同理解,可能导致的实践后果更是云泥有别。面对这种差别,本文认为,从与现行法相关联的角度看,差等论所持观点的合理性是非常值得怀疑的。以下所论就是这种怀疑和批判的结果,其间所生错误讹漏若得再受批评,自当有受教和闻道之喜。 概念是思维的工具,错误理解了概念,很容易导致判断和推理失误。权利能力的概念虽然在法律上并无定义——这也是诱发不同理解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从其在法条中的使用所处的意义脉络及其所承担的功能来看,权利能力作为一个桥接现实世界中的人或组织与民法世界中的人或组织的存在方式的概念工具,其功能主要在于:前者一经被赋予权利能力,即成为法律上的人或法律主体,成为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此即谓“现实中的人或组织+权利能力=法律上的人或法律主体”;反之,则非为法律主体。

以此观之,权利能力作为法律主体地位的获得条件和主体所拥有的一种法律属性,应可被定义为“成为法律主体或权利义务承受者的能力”,或者也可以被定义为“作为法律主体或权利义务承受者的能力”。前者主要是从动态赋能的角度来定义的,后者主要是从静态属性拥有的角度来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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