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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差等论批判(二)

婚姻家庭2021-12-07|人阅读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差等论批判(二)

权利能力的抽象整体性,是指权利能力乃是一种相对于整体民法而言的抽象整体资格和能力,有此资格和能力者,即为民法上的主体或“演员”,无此资格和能力者,则原则上应为客体或从属于特定主体的实体。这表明,权利能力从法技术上讲,实际上只代表了一个规范形式上的质,所要表达的是法律主体与现实中的人或组织的存在形式之差别。除此之外,它并不负载任何构成人的实质要素和内涵,这些构成人的实质要素主要是通过人格(权)保护和亲属、继承等制度来承载的。也就是说,权利能力概念本身就是建立在对人的形式内涵和实质内涵的分离的基础之上,是抽象掉了除人的法律存在形式之外的其他所有属性的产物。

正是这种抽象决定了,权利能力作为一个抽象的形式上的质、一个法律面具,并无任何“量”的因素,只有或有或无的问题,并无或多或少的问题,更不存在全部和部分之别。这就好比律师资格和北京市户口一样,或者有、或者没有,而无多和少或部分有、部分无的问题。即便北京市为了加强对常住人口的管理和保护,将原本只有拥有北京市户口的人才能享有的部分权利授予北京市的常住人口,并给这些人办理了居住证,这些居住证也不是户口,拥有居住权或相关权利的人也不会因此变为拥有北京户口或者“部分北京户口”的人,此间差别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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