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适用本条的前提是继父母办理结婚登记,且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
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且继父母并未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是不妥当的。继子女是否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主要审查继子女是否受继父母抚养和教育,或者给予继子女提供了主要生活经济来源。
我们过硬的专业知识帮助许多当事人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当事人的广泛好评。如您有继承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与我们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