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因此,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中一份必要的证明材料,没有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不予受理。在法律上,离婚协议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签字摁手印时生效条件并不具备,故而不能生效,只有在条件具备时才能生效。按照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后,夫妻关系解除。此时,离婚协议生效。如果双方没有办理完成协议离婚手续,则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暂不生效。
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家庭生活中涉及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种考虑,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在离婚协议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同时提醒大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要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利。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