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关于离婚协议效力和撤销的问题,首先,双方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了离婚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其次,离婚协议是双方处理离婚、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整体协议,且涉及人身关系,区别于单纯的财产协议,因此,双方均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要求撤销赠与。
综上,离婚协议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陈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赠与的条款,理据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