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又称为“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供述是指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辩解是指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定、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由于共犯口供的性质仍然是口供,因此,即使共犯就案件事实供述基本一致,也不得确定其有罪。
《高法解释》第96条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