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是公司
(1)首封人享有优先权,清偿首封人之债后,剩下的钱属于轮候查封人。
(2)法院不得径行将清偿首封人之债后,将剩余款项归还被执行人。
(3)轮候查封人在其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首封法院负有通知和交付剩余款项给轮候查封法院的义务。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
(1)首封人不享有优先权,各申请人均按比例清偿。
(2)轮候查封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3)主持分配的法院负责分配,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各申请人可以向该法院提起异议或者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