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明确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个就不细说了。
今天我们说的是第二种情况,比如:上下班途中在公司大门口摔倒,能被认定为工伤吗?大家首先想到的法律条款必然就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必须符合的相关条件。
那么我们分析一下,首先如果发生在大门之外,未进入公司区域,除非符合上面第一种情况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如果不是则不然。
如果发生在大门之内就属于工作场所吗?
我们先看两个案例。(2014)松行初字第17号中,法院认为: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的所有办公区域,并不限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或车间,必然包括一定的延伸范围。第三人嘉赛公司虽然租赁的是某大厦1408、1409室,但该办公楼的楼道、电梯、卫生设备等公用部位也是第三人公司正常经营所必须的附属部位,原告发生事故的地点电梯出口过道处应认定为第三人公司办公场所的合理延伸。故应当认定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发生在第三人工作场所内。
(2017)沪0115行初803号,法院认为:下班离开公司系完成日常工作的合理延伸,属于从事收尾性工作的合理范畴,当事人因离开办公场所所经过的地点可以视为办公场所的合理延伸。
结合相关司法案例,笔者认为员工进入公司大门内区域,应认定为公司办公场所的合理延伸。要认定为“工伤”,除此条件之外,也要符合“工作时间前后”也就是上下班时间前后合理时间内,且“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