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案件 合作纠纷律师 主播案件
郑思琪律师解答:一般来说,如果该员工的工作职责是为公司拍摄短视频,公司给了员工工资等报酬,且公司与员工签署了相关条款约定了,该员工拍摄的短视频著作权归单位所有,那么短视频的获利归公司所有。除此以外,即使双方签订了相关的合同条款,但是公司并未对此支付相应的报酬,那么双方的约定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比如以下这个案例,小张为A公司的安卓软件开发员,主要工作内容是开发软件,日常小张喜欢用短视频记录工作日常,小有名气之后获利不少。公司发现后把小张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A公司的理由是:小张作为A公司的员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其拍摄的短视频属于职务作品,不能擅自使用。小张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应该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涉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所约定的软件等创作成果属于职务作品,但案涉视频不属于该合同约定的职务作品的范畴。所以,A公司不能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