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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公司、浙江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2023-11-10|人阅读

浙江XX公司、浙江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民终2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19293449。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29149654。

法定代表人:章XX,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XX公司与上诉人浙江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1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3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XX公司、浙江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XX公司、浙江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572元减半收取27286元,由浙江XX公司负担13886元,由浙江XX公司负担13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XX

审判员  毛 彦

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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